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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3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李伟与傅羽光、封平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傅羽光,封平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3民初536号原告:李伟,男,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被告:傅羽光,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被告:封平香,女,196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原告李伟与被告傅羽光、封平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2017年4月20日,原告李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李伟以同傅羽光、封平香另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伟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李伟负担。审判员  姚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琨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