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3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李伟与傅羽光、封平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傅羽光,封平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3民初536号原告:李伟,男,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被告:傅羽光,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被告:封平香,女,196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原告李伟与被告傅羽光、封平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2017年4月20日,原告李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李伟以同傅羽光、封平香另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伟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李伟负担。审判员 姚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琨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