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刘玲玲与董寿保、徐积凤、安徽省芜湖市鑫达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玲玲,董寿保,徐积凤,安徽省芜湖市鑫达典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276号申请人刘玲玲,女,196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董寿保,男,195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徐积凤,女,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董寿保。被执行人安徽省芜湖市鑫达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长江路新华958文化创意产业园部落号1楼,组织机构代码79356387-3。法定代表人:黄金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刘玲玲与被执行人董寿保、徐积凤、安徽省芜湖市鑫达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董寿保的银行存款,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董寿保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劲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