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21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秦伟与郭青、银川青丰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伟,郭青,银川青丰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1民初870号原告:秦伟,男,汉族,1986年8月14日出生,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瑞,男,汉族,1987年6月15日出生,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系秦伟弟弟。被告:郭青,男,汉族,现年65岁,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被告:银川青丰工贸有限公司,地址:永宁县杨和镇宁和南街。法定代表人:郭雪冰,该公司经理。原告秦伟与被告郭青、银川青丰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秦伟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伟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50.00元,由秦伟负担。审判员 高宇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