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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辖终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竹仁、王宁宁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竹仁,王宁宁,张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辖终3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竹仁,男,196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吴宁街道东街老猪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宁宁,男,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审被告:张艳,女,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吴宁街道东街老猪市。上诉人张竹仁为与被上诉人王宁宁、原审被告张艳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民初129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张竹仁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湖南省,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因该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两原审被告住所地均在浙江省东阳市,故一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一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张竹仁主张其经常居住地为湖南省,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且不影响本案的管辖,故上诉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朱展望审 判 员 潘 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汤玉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