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1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赤峰百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桂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百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桂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1752号原告:赤峰百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哈达街东段(美林华苑小区)。法定代表人:陈建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景文,赤峰市红山区城郊法律服务所。被告:李桂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赤峰百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桂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峰百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赤峰百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赤峰百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齐华二○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隋春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