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4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其英与周全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其英,周全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4执382号申请执行人杨其英,女,汉族,生于1969年9月20日。被执行人周全红,男,汉族,生于1972年6月22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其英申请执行周全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价值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洪奎执行员 雷燕玲执行员 杨宁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前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