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24民初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王晓琴与蔡大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琴,蔡大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1368号原告:王晓琴,女,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蔡大安,男,199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王晓琴与被告蔡大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2017年4月20日,原告王晓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琴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琴撤诉。案件受理费1944元,减半收取972元,由原告王晓琴负担。审判员  许巧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成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