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刑更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蒋延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延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刑更262号罪犯蒋延和,男,1977年8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9日作出(2010)合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延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9年8月6日起至2020年8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5月21日入监狱服刑。2012年5月10日、2014年1月2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减刑二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5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于2017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认为,罪犯蒋延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罪犯蒋延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检察机关对罪犯蒋延和的报请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蒋延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1月起至2016年11月止共获奖励分178.2分,评为2013年、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蒋延和于2016年10月31日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另查明,罪犯蒋延和是毒品再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累计表、结算票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蒋延和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延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10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1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闭燕华审判员 梁秋娟审判员 农克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