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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11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张国林与李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林,李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56号申请执行人张国林,男,汉族,1953年3月29日生,住辽宁省锦州市义县。被执行人李镇,男,汉族,1986年9月30日生,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本院在执行(2016)辽0711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国林与被执行人李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房产、车管所、银行、证券的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李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辽0711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文武审判员  黄 磊审判员  郭永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詹文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