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6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成蓉兰与刘进虎、成凤英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蓉兰,刘进虎,成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6执202号申请执行人成蓉兰被执行人刘进虎、成凤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人格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726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进虎、成凤英未主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进虎、成凤英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厚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