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33执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钟小荣、刘国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小荣,刘国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3执771号申请执行人:钟小荣,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执行人:刘国祥,男,196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本院在执行钟小荣与刘国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国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林富代理审判员  赖 超代理审判员  朱裕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欧方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