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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12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汤保平与江苏中发置业有限公司、程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保平,江苏中发置业有限公司,程江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12334号原告:汤保平,男,1967年5月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勇,上海融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冒月建,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江苏中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北工业园区68号。法定代表人:黄锦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征曦,江苏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程江,男,1975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汤保平与被告江苏中发置业有限公司、程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保平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保平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保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05元,由原告汤保平负担。审 判 长  宗卫明人民陪审员  单祝友人民陪审员  陈克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常蓉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