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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3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胡彬申请执行何保林合伙协议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彬,何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执202号申请执行人胡彬被申请执行人何保林申请执行人胡彬于2017年1月17日持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16)川1923号民初第760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何保林因外出务工,地址不详,无财产及金钱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16)川1923号民初第760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及金钱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牛秀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