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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2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杨建国与被告河南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国,河南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2民初455号原告杨建国,男,1958年出生,汉族,住本市矿区。被告河南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新昌,经理。原告杨建国与被告河南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杨建国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国撤诉。案件受理费235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杨建国负担。审判长  张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