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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孙洪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洪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655号被执行人:孙洪斌,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户籍地为天津市红桥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孙洪斌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业经本院判决确立在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本院执行局执行被执行人孙洪斌罚金人民币7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孙洪斌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5执655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孙洪斌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景长审 判 员  张伯虎代理审判员  赵金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艾文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