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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4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汇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大冶市恒泰矿业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汇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大冶市恒泰矿业有限公司,湖北科瑞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金山,朱晓丹,王江红,柯东方,王帆,余显甦,纪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4民初359号申请人: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杭州东路146号。法定代表人:马克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晓莹,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湖北汇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金湖大道一品大厦九楼。法定代表人:刘金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大冶市恒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刘仁八镇刘仁八街。法定代表人:余显甦,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湖北科瑞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灵乡镇灵成工业园南戴路39号。法定代表人:王江红,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刘金山。被申请人:朱晓丹。被申请人:王江红。被申请人:柯东方,系被申请人王江红的妻子。被申请人:王帆,系被申请人王江红的儿子。被申请人:余显甦。被申请人:纪锐。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汇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大冶市恒泰矿业有限公司、湖北科瑞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金山、朱晓丹、王江红、柯东方、王帆、余显甦、纪锐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汇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大冶市恒泰矿业有限公司、湖北科瑞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金山、朱晓丹、王江红、柯东方、王帆、余显甦、纪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70000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汇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大冶市恒泰矿业有限公司、湖北科瑞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金山、朱晓丹、王江红、柯东方、王帆、余显甦、纪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7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亚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