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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2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建新北路支行与刘小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建新北路支行,刘小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224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建新北路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37号。负责人:曾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琦、张晓卿,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小茂,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建新北路支行与被告刘小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建新北路支行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建新北路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建新北路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02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建新北路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 静代理审判员 邹 涛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雅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