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5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杨明忠与甘洛县豫光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忠,甘洛豫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明忠,甘洛豫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明忠,甘洛豫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明忠,甘洛豫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5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杨明忠,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被执行人甘洛豫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洛县赤普矿区。法定代表人:赵建刚,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明忠与被执行人甘洛豫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按照判决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34民终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天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 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