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32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任桂平与张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桂平,张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2民初368号原告:任桂平,女,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城县。被告:张智,男,195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城县。原告任桂平与被告张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任桂平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张智已将劳动报酬给付原告,原告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桂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庞雪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晓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