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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1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杭彦、周慧婵与白玉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彦,周慧婵,白玉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213号申请执行人:杭彦,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申请执行人:周慧婵,女,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执行人:白玉志,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申请执行人杭彦、周慧婵与被执行人白玉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杭彦、周慧婵于2017年3月9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6)鄂0321民初125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向十堰市郧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该中心已签收。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6)鄂0321民初12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言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淑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