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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81执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贵溪雄石律师事务所、郑贵林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溪雄石律师事务所,郑贵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81执661号申请执行人贵溪雄石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贵溪市信江路**号广场大厦*楼。法定代表人:陈祎。被执行人郑贵林,男,61岁,1956年2月11日出生,住贵溪市。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执行贵溪雄石律师事务所申请郑贵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贵民一初字第108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郑贵林应支付申请人贵溪雄石律师事务所案款408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现因被执行人郑贵林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681执6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湖林代审判员 许孔富代审判员 饶陆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丹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