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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4民初3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牛红林与王高明、山会坛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红林,王高明,山会坛,霍亚于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4民初346号之一原告牛红林,男,汉族,1970年3月11日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被告王高明,男,汉族,1981年12月5日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被告山会坛,女,汉族。1980年9月18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第三人霍亚于,男,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牛红林诉被告王高明、山会坛及第三人霍亚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牛红林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红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320元减半收取816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1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冀翠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宋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