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行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谭某与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404行初20号原告谭某,男,196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赤峰市,个体户。被告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松山大街。负责人邹国锋,大队长。原告谭某诉被告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谭某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后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艳人民陪审员 郎凤玉人民陪审员 赵文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 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