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9民初3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万军与唐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军,唐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3004号原告:万军,女,汉族,1967年12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彬,男,汉族,1973年12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原告万军与被告唐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万军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军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军负担。审判员  雷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