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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2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英举、韩晶华与赵兴志、白丽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英举,韩晶华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2011号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赵兴志,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工农街向阳村*组。被申请人:刘英举,男,1962年9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被申请人:韩晶华,女,195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被申请人刘英举、韩晶华与变更保全申请人赵兴志、白丽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做出(2017)吉0113民初2011号民事裁定,查封赵兴志、白丽名下位于长春市九台区团结街世纪花园4号楼6876.52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201XXXXXX**)产籍。被保全人赵兴志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供位于九台经济开发区北区2437.5平方米房屋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所有权人为吉林省天兴电路板制造有限公司的九台经济开发区北区2437.5平方米厂房(所有权证号:九房权证2XX**号,该房的土地使用权人为吉林省天兴电路板制造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证号九国用2010第12200102号),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晓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