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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郝丽萍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公司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丽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563号申请执行人郝丽平,女,197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应县。本院在执行郝丽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公司金钱给付一案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公司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公司银行存款一十二万四千一百七十七元一角六分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左建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