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24民初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杰与被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玉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杰,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玉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983号原告:王杰,男,汉族,生于1983年5月13日,古蔺县人,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广安市。法定代表人:段志斌。被告:张玉峰,男,汉族,生于1981年8月27日,广安市人,住广安市。原告王杰与被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玉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正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