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与贺修利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贺修利,高丽霞,李朝刚,马永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7民初64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所在地址富裕县。代表人谢玉全,职务行长。被告贺修利,男,1975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富裕县。被告高丽霞,女,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富裕县。被告李朝刚,男,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富裕县。被告马永梅,女,1983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富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与被告贺修利、高丽霞、李朝刚、马永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0.00元,减半收取1,750.00元,财产保全费130.00元,均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孙海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海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