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82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徐华乔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华乔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82刑初75号公诉机关沙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华乔,男,1989年1月8日出生于河北省沙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沙河市。因本案于2015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16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沙河市人民检察院以沙检公诉刑诉〔20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华乔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沙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某、王某、被告人徐华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4日14时许,被告人徐华乔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无车牌二轮摩托车,沿沙河市南石线由北向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徐华乔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8.16mg/100ml。另查明,2015年8月17日,被告人徐华乔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华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血液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到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华乔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华乔无驾驶资格驾驶无车牌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华乔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靳楠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蓉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