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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2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深州丰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州丰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攀,张璐璐,赵乐和,郑小染,刘新志,刘小好,柴军普,柴国丰,河北深元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2民初724号申请人:深州丰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长江西路18号。法定代表人:金今子。被申请人:刘攀,男,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深州市。被申请人:张璐璐,女,199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被申请人:赵乐和,男,1958年8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深州市。被申请人:郑小染,女,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深州市。被申请人:刘新志,男,194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深州市。被申请人:刘小好,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深州市。被申请人:柴军普,男,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深州市。被申请人:柴国丰,男,1955年5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深州市。被申请人:河北深元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唐奉镇柴官屯村。法定代表人:柴丙玉。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州丰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攀、张璐璐、赵乐和、郑小染、刘新志、刘小好、柴军普、柴国丰、河北深元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135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攀、张璐璐、赵乐和、郑小染、刘新志、刘小好、柴军普、柴国丰、河北深元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贵锁审判员  张新娟审判员  魏连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露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