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2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职军与陈宗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职军,陈宗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民初322号原告:张职军,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兰,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冬冬,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宗胜,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原告张职军与被告陈宗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职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155元,减半并免予收取。审判员 顾正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江 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