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民初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麻小花与杨月琴、袁国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小花,杨月琴,袁国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1377号原告麻小花,女,1982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委托代理人郭韦君,常州市金坛区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月琴,女,1981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袁国志,男,1977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麻小花诉被告杨月琴、袁国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麻小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小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麻小花负担。审判员 顾建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秋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