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82民初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麻小花与杨月琴、袁国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小花,杨月琴,袁国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1377号原告麻小花,女,1982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委托代理人郭韦君,常州市金坛区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月琴,女,1981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袁国志,男,1977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麻小花诉被告杨月琴、袁国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麻小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小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麻小花负担。审判员  顾建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秋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