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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23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刘春武、刘美灵交通肇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武,刘美灵,冯军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3执310号申请执行人刘春武,男,1970年8月16日生,汉族,祥云县人,农民,住祥云县。申请执行人刘美灵,女,1968年3月9日生,汉族,祥云县人,农民,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冯军虎,男,汉族,初中文化,1994年10月13日生,祥云县人,住祥云县。本院在执行刘春武、刘美灵与冯军虎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冯军虎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冯军虎无银行存款也无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车辆,到住所地调查家中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属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执行标的额40000元未能执行。案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光审判员  戴有功审判员  彭许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