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2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陈贤菊与达州市通川区西外佳乐购物中心、胡玮、达州市通川区世纪明珠商贸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贤菊,达州市通川区西外佳乐购物中心,胡玮,达州市通川区世纪明珠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2民初843号原告:陈贤菊,女,生于1968年2月17日,汉族,销售,住四川省大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加春,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达州市通川区西外佳乐购物中心负责人:胡玮,经理。被告:胡玮,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系被告达州市通川区西外佳乐购物中心的负责人,住达州市通川区。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明杨,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达州市通川区世纪明珠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银乔,总经理。原告陈贤菊与被告达州市通川区西外佳乐购物中心、胡玮、达州市通川区世纪明珠商贸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贤菊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贤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贤菊撤回起诉。审判员 谢惠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鲁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