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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功庆、亓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功庆,亓波,牛娜,郭信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82执141号申请执行人王功庆,男,1976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新泰市。被执行人亓波,男,1981年9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被执行人牛娜,女,1980年7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被执行人郭信强,男,1978年11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申请执行人王公庆与被执行人亓波、牛娜、郭信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982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1932元。本院依法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刚审判员 王维军审判员 季 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