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顾佳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佳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4刑初3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佳佳,男,1983年2月23日出生于江苏省海门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海门市。2014年9月2日因吸毒被海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10月14日因吸毒和提供毒品被海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16年10月9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转逮捕。辩护人陆正平,江苏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施苏桐,江苏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海门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佳佳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佳佳及其辩护人陆正平、施苏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贩卖毒品2014年6月至2016年年初期间,被告人顾佳佳在海门市三厂街道、海门街道等地,先后多次向杨某、刘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计4.7克。二、容留他人吸毒2015年7月至2016年10月间,被告人顾佳佳在位于海门市三厂街道为民小区X号其家中,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海门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顾佳佳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同时认为,被告人顾佳佳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为此,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顾佳佳庭审中辩称:1、其没有贩卖毒品。2、起诉指控其容留他人吸毒中的第1、2节不是事实。辩护人陆正平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起诉指控贩卖毒品第1、3、4节,仅有证人证言,而无证人所述的微信或支付宝支付毒资的的证据,故不能认定。2、容留吸毒第1、2节,只有证人证言,无其他证据证实,不能认定。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2014年6月至2016年初期间,被告人顾佳佳在海门市三厂街道、海门街道等地,先后多次向杨某、刘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计4.7克。分述如下:1、2014年6月某日,被告人顾佳佳在海门市三厂街道为民小区X号其家中,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8克与杨某,得款人民币300元(以下币种同)。2、2015年底某日,被告人顾佳佳在海门市三厂街道袁家宅弄X号杨某家中,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8克与杨某,得款300元。3、2015年底或2016年初某日,被告人顾佳佳在海门市三厂街道厂南新村XX室王某家,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8克与杨某,得款300元。4、2015年6月某日,被告人顾佳佳在海门市海门街道江景天城17楼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克与刘某,得款300元。5、2015年6月某日,被告人顾佳佳在海门市海门街道江景天城17楼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克与刘某,得款300元。6、2015年6月某日,被告人顾佳佳在海门市海门街道江景天城17楼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3克与刘某,得款100元。2016年10月9日下午,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顾佳佳随身携带的甲基苯丙胺0.94克。该毒品已由侦查机关依法收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海门市公安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海门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顾佳佳的身份信息及因吸毒和提供毒品被行政处罚的情况。2、海门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刑事判决书证明,吸毒人员张某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刑及吸毒人员张某、林某、刘某等人被行政处罚的情况。3、海门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2016年10月9日,被告人顾佳佳的甲基安非他命检测结果呈阳性。4、海门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证明,2016年10月9日海门市公安局对被告人顾佳佳持有的2包毒品及华为牌手机进行扣押。5、称重记录、收缴毒品专用收据证明,2016年10月9日,对顾佳佳身上2包毒品疑似物进行称重,净重分别为0.65克、0.29克,公安机关对上述毒品予以收缴。6、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证明,从被告人顾佳佳身上扣押的2包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7、海门市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2016年10月12日,海门市公安局对被告人顾佳佳位于海门市三厂街道为民小区X号的住所进行搜查,在顾佳佳卧室东北侧床头柜第一个抽屉内发现一只电子秤并予扣押。8、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证明,被告人顾佳佳及杨某、刘某的银行卡交易明细和支付宝交易记录。9、未到庭证人杨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其从2014年5、6月开始多次向顾佳佳购买冰毒。2014年6月某日晚上,在海门市三厂街道为民小区X号顾佳佳家中,顾佳佳卖给其一包约重0.8克的毒品冰毒,其通过支付宝转给顾佳佳人民币300元,当时樊某在顾佳佳家中,还向其要了点冰毒吸食;2015年底某日晚上,在海门市三厂街道袁家宅X号其家中,顾佳佳卖给其一包约重0.8克的冰毒,其应该是通过支付宝支付给顾佳佳300元,当时樊某也在;2015年底或2016年初某日,在海门市三厂街道厂南新村XX室王某家门口,顾佳佳卖给其一包重约0.8克的冰毒,其通过微信转给顾佳佳300元,当时施某在其身后,应该看到整个过程。10、未到庭证人樊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其和顾佳佳比较熟悉。2014年5、6月份,其在顾佳佳家住过一段时间。某日后半夜,顾佳佳接一电话后说杨某要过来买一只冰毒,后杨某到顾佳佳二楼卧室,顾佳佳从床头放茶叶的铁皮桶里拿了一只用小塑封袋装好的冰毒给杨某,大概有0.8克,杨某拿到冰毒后就离开了。2015年底某日晚上,其在杨某家里,杨某联系顾佳佳购买冰毒,应该是通过手机把钱转给顾佳佳的,后顾佳佳到杨某家二楼房间,把一包用小塑袋装好的冰毒给杨某,大概有0.8克,二人在房间吸食冰毒,后半夜时,朱某送郭某到杨某家,郭某也吸食了冰毒。11、未到庭证人郭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5年12月某日后半夜,朱某送其到杨某家后就离开了,当时樊某也在杨某家,其就和杨某、樊某一起在杨某房间吸食冰毒。其问杨某,货色是谁的,杨某答是顾佳佳拿过来的。12、未到庭证人朱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5年12月某日后半夜,其把郭某送到杨某家后离开,当时杨某房间里有杨某和樊某两个人。13、未到庭证人施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5年底或是2016年初某日中午,杨某联系顾佳佳买一只冰毒,杨某用手机向顾佳佳转了300元后,其和杨某去海门市三厂街道厂南新村XX室王某家中。下午,顾佳佳敲王某家门,杨某去开门,其跟在杨某后面,在门口顾佳佳把冰毒给了杨某。在回杨某家的路上,杨某从口袋里拿出一只用小塑封袋装好的冰毒给其看,说是顾佳佳刚拿过来的冰毒,其看了一下应该有0.8克。其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其辨认出被告人顾佳佳。14、未到庭证人刘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其认识顾佳佳,顾佳佳家在海门市三厂街道一红绿灯往东第二个路口往南最南端路东侧的一幢二层楼房,2015年的6、7月份,顾佳佳租住在海门市国际车城。2015年6月某日,其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张某300元,通过张某向顾佳佳购买冰毒,后张某一个人打车到海门国际车城找顾佳佳买冰毒,张某拿回1克左右冰毒,两人在汉堡小子快餐店二楼吸食冰毒;隔了二三天,其在大千蔬菜批发市场给张某300元现金,张某骑电瓶车去找顾佳佳买冰毒,后两人在汉堡小子二楼吸食冰毒,张某告诉其,300元是通过建设银行ATM存到顾佳佳卡上,这次张某拿到的冰毒也是1克左右;一周后一天下午,其通过支付宝转账给顾佳佳100元,其和张某到三厂街道一家眼镜店给顾佳佳买了一副60元的隐形眼镜后一起到国际车城17楼或14楼楼梯间,在楼梯间背后的地上拿到一团餐巾纸,里面有一包塑封袋包好的冰毒,大概0.3克左右,二人在三厂街道天宇网吧西侧包间内吸食。其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其辨认出被告人顾佳佳。15、未到庭证人张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其认识顾佳佳,顾佳佳住在三厂街道为民小区,在三厂红绿灯东边第二个路口往南走到底路东侧的一幢二层楼。其向顾佳佳买过好多次冰毒,还帮刘某向顾佳佳买过几次。2015年6、7月某日上午,刘某和其说想买冰毒,其就打电话给顾佳佳,顾佳佳说冰毒300元一只,刘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其300元,其通过支付宝转给了顾佳佳,后其一个人打车到海门国际车城,顾佳佳告诉其到海门市江景天城东楼梯上去,在17层楼梯间的门背后地上拿冰毒,其拿到大概1克左右冰毒后到三厂汉堡小子快餐店,和刘某一起吸食。之后的一个多月内,其又帮刘某向顾佳佳买了几次冰毒,具体时间记不清楚。其中有一次,其到大千蔬菜批发市场找刘某拿了300元现金,其联系顾佳佳后将300元通过建设银行ATM机存到顾佳佳银行卡上,顾佳佳电话告诉其冰毒还是放在江景天城17楼楼梯间的门背后,其拿到冰毒后到三厂汉堡小子二楼和刘某一起吸食;2015年6、7月某日下午,其和刘某通过支付宝转了100元给顾佳佳购买冰毒,转好钱后到三厂给顾佳佳买了一副隐形眼镜,刘某骑电瓶车带其到江景天城找顾佳佳拿冰毒,在17楼楼梯间的门背后,其和刘某拿到了大概0.3克冰毒。其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其辨认出被告人顾佳佳。16、被告人顾佳佳的供述证明,2016年10月9日,民警在其左侧裤子口袋里搜到的两包冰毒,是当日上午以500元价格向邻居“小生”购买,其不承认有贩毒行为。2015年3、4月样子,其基本上每天都带着冰毒到杨某家去溜冰,冰毒是向他人购买。其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其辨认出贩卖冰毒给其的男子“小生”是徐某某。17、海门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抓获经过证明,侦查机关在办理杨某容留吸毒案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顾佳佳涉嫌贩卖毒品,樊某也反映顾佳佳有贩毒嫌疑。2016年10月9日,顾佳佳到三厂派出所查询其父亲的身份档案时,民警对其进行询问查证,在顾佳佳身上查获两包冰毒重0.94克。顾佳佳拒不交代其贩毒的犯罪行为。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均能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对上述证据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容留他人吸毒2015年7月至2016年10月间,被告人顾佳佳在位于海门市三厂街道为民小区X号其家中,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分述如下:1、2015年7月某日晚,被告人顾佳佳容留刘某、张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2015年7月某日下午,被告人顾佳佳容留刘某、张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3、2016年10月1日晚,被告人顾佳佳容留林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4、2016年10月9日上午,被告人顾佳佳容留林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未到庭证人刘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5年7月某日晚,其和张某到海门市三厂街道为民小区X号顾佳佳家中,在顾佳佳二楼卧室,其和张某吸食冰毒;一二天后某日中午,其和张某到顾佳佳家中上网,在顾佳佳家二楼卧室北侧的小书房,张某拿出冰毒,三人一起吸食。2、未到庭证人张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5年7月某日晚,其和刘某到海门市三厂街道为民小区X号顾佳佳家中,在顾佳佳二楼卧室,其与刘某吸食冰毒;几天后某日中午,其和刘某到顾佳佳家中上网,在顾佳佳二楼卧室北侧的小书房,其拿出冰毒,三人一起吸食。3、未到庭证人林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6年10月1日晚,在顾佳佳家中二楼顾佳佳卧室,其和顾佳佳一起吸食冰毒。同月9日上午,其到顾佳佳家,在二楼东侧客厅间,二人一起吸食冰毒。4、被告人顾佳佳的供述证明,其两次容留林某在家中吸毒冰毒,第一次是2016年10月1日晚,其和林某在二楼其房间内,吸食冰毒;第二次是2016年10月9日上午,其和林某在其家二楼东侧客厅里,吸食冰毒。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均能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对上述证据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顾佳佳提出的辩解及辩护人陆正平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杨某、樊某、刘某、张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被告人顾佳佳及杨某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被告人顾佳佳及刘某的支付宝交易记录等证明,被告人顾佳佳的银行账户及支付宝的资金往来频繁,虽然不能与杨某、刘某的证词完全相对应,但杨某、刘某的银行交易明细或支付宝交易记录及证人证言足以证明被告人顾佳佳贩卖毒品收取毒资并容留刘某等人吸毒的事实。据此,被告人顾佳佳的辩解及辩护人陆正平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顾佳佳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情节严重;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海门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顾佳佳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为惩罚犯罪,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顾佳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十月九日起至二○二○年十二月八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清。)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顾佳佳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六百元,与已被扣押的作案工具华为牌手机一部、电子秤一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海东人民陪审员 项晓伟人民陪审员 张祖平二○二○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