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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执一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荣成市尹格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荣成市庆丰海藻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成市尹格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荣成市庆丰海藻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一字第360号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尹格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斥山街道办事处尹格庄村。法定代表人:王晓政,总经理。被执行人荣成市庆丰海藻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俚岛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凤晓,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尹格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荣成市庆丰海藻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威民一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荣成市庆丰海藻有限公司及其财产所在地位于荣成市,且荣成市人民法院有以荣成市庆丰海藻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其他案件正在执行中,故将该案指定荣成市人民法院执行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四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工作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威民一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由荣成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升臣审 判 员  张云梅代理审判员  付 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明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