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02执4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乌兰察布市顶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冯占河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兰察布市顶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冯占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4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顶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丰镇路。法定代表人王志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冯占河,男,汉族,1987年2月23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化德县长顺镇向阳村。本院在执行乌兰察布市顶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冯占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顶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本院准予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902执4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生祥审判员 鲍恩浩审判员 李永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镇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