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1民初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广东中照网传媒有限公司与江苏史福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照网传媒有限公司,江苏史福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1235号原告:广东中照网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天河区建中路22-24号三楼自编301室。法定代表人:陈如兵。委托代理人:张青云、赵鑫,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史福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经济开发区史福特大道6号。委托代理人:高峻,该公司职工。原告广东中照网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史福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广东中照网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中照网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广东中照网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邢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