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肖绘保与安徽三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绘保,安徽三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04民初852号原告:肖绘保,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安徽三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法定代表人:郭维清,该公���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肖绘保诉被告安徽三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受理后,与蔡振兵、郑传武、徐先权诉三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三案合并审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绘保,被告三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绘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定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18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2013年至2015年在被告公司干木工,被告尚有工资款18000元未支付。三新公司辩称:1、原告并非是被告单位员工和被告单位没有劳动或者劳务关系。2、本案原告实际是���外人何振银雇佣的工人,工资报酬以及工作内容都是案外人何振银确定的。被告认为何振银有义务向原告支付工资。综上,在何振银没有到庭前,原告对被告的诉请及主张的事实是不能确认的,不应得到支持。在庭审中,原告围绕诉请进行举证。肖绘保、三新公司向法庭提交了证据。对原被告提交的关于身份事项的证据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1、原告提交的中方机械工程木工工资支付表一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相应债权债务。被告对工资表上被告公章的真实性没有予以,但认为工资表内容是不是属实,工资实际不能确定的。工资表是案外人何振银提供给被告公司的,只是被告公司加盖了公章。对该中方机械工程木工工资支付表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2、被告提供的协议书一份,证明在马鞍山市经济开发区有项目,何振银挂靠在本案被告公司的项目就是本案诉请的项目,实际施工人为何振银。被告提供的施工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一份,证明实际施工人为何振银并雇佣了本案原告,对原告负有支付工资的责任。原告提出其是给何振银干活的,但工资表有被告的盖章;章不是随便盖的,被告应当支付工资。本院对协议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但该协议书仅能证实被告承接了安徽纵横工业车辆有限公司发包的电动叉车项目工程,不能证实案外人何振银与被告间存在挂靠关系。因施工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被告未向法庭提交原件,对其真实性本院无法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在被告公司从事木工工作,后被告出具“中方机械工程木工工资支付表”一张,并���盖被告单位公章。该“中方机械工程木工工资支付表”第3行载明:“姓名肖绘保,身份证号,工种木工,应付工资30000,实付工资12000,拖欠工资18000”。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提供了木工劳务,被告应当支付报酬。原告向法庭举证的“中方机械工程木工工资支付表”中,虽然原告的姓名一栏中姓氏上有改动的痕迹,但被告予以认可,且该表中身份证号与原告的身份证号码完全一致,应认定为被告出具的“中方机械工程木工工资支付表”中第3行载明的内容证实了被告拖欠原告工资的事实。虽然被告认为该“中方机械工程木工工资支付表”是案外人何振银制作的,内容不属实;但被告加盖公章的行为即是对表格载明内容的认可。被告向法庭提交了施工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复印件一份,以证明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是案外人何振银,��未能提供原件,其真实性无法确认。且被告未能向法庭提供其已支付原告被拖欠的工资款的相关证据,故对原告要求判定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18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安徽三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肖绘保支付工资款18000元。案件受理费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安徽三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雪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阎佳丽附:相关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的后果。法信超链:国家法律2篇案例74篇期刊90篇×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