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8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贺福祥与被执行人罗丰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福祥,罗丰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8执168号申请执行人贺福祥,男。被执行人罗丰红,男。申请执行人贺福祥与被执行人罗丰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6)陕0628民初584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罗丰红未按期履行全部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贺福祥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一、由被执行人罗丰红向申请执行人清偿货款122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5年6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45000元本金自2015年6月5日起至2016年11月1日止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罗丰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贺福祥与被执行人罗丰红就本案全部利息协商为3000元,被执行人罗丰红一共给付申请人1520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15200元的给付义务并交纳了执行费83元。申请执行人贺福祥已领取15200元给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8民初5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凤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秀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