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薛永和与刘子珍、富宝宗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永和,刘子珍,富宝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158号申请人薛永和,男,汉族,1957年12月20日出,齐齐哈尔车辆段牙克石列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刘子珍,男,195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富宝宗,男,满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薛永和申请执行刘子珍.富宝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薛永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年4月22日作出(2016)内0782民初2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人刘子珍给付执行款7000元,富宝宗给付执行款10000元,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子珍.富宝宗与申请人薛永和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刘子珍已付4000元余额申请人放弃。被执行人富宝宗已付7000元余额在2017年6月1日前付清,执行费人民币155元已由被执行人刘子珍.富宝宗交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执15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田尚国审判员 孙广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晓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