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城阳区利发鑫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城阳区利发鑫超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428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秀杰。委托代理人:李萌,杨春玲,山东坤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城阳区利发鑫超市。经营者王维恩。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城阳区利发鑫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城阳区利发鑫超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城阳区利发鑫超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敦收审 判 员 王 燕助理审判员 程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