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81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张忠发、张春会与李中付、何玉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发,张春会,李中付,何玉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40号申请执行人张忠发,男,汉族,1961年10月12日生,云南省禄劝县人。申请执行人张春会,女,汉族,1966年6月24日生,云南禄劝县人。被执行人李中付,男,汉族,1971年10月11日生,云南省禄劝县人。被执行人何玉美,女,汉族,1975年6月13日生,云南省禄劝县人。关于张忠发、张春会与李中付、何玉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181民初字第101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20000.00元、案件执行费203.00元、共计20203.00元。经审查同日进入执行程序。现被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洪审判员 徐树荣审判员 道永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严 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