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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恢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李民政与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西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民政,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恢315号申请执行人:李民政,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建国路88号3单元3楼A、B间。代表人:郭昆先,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民政与被执行人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西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经本院执行已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并向法院申请终结执行,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碑民三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温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立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