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杜志伟与吴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志伟,吴树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2民初240号原告杜志伟,男,1981年07月0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赤峰市。被告吴树军,男,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原告杜志伟与被告吴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志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树军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志伟诉称,2015年03月11日被告吴树军在原告处借款10000元,月息2%,约定还款期限2016年4月11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给付该笔借款,现诉诸贵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借款本金,利息计算至付清为止。被告吴树军未作答辩。原告杜志伟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院提交借据一枚,证明被告吴树军在原告处借款10000元,约定月息2%,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息的依据。原告杜志伟提交的借据能够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借款本息的事实,对原告提交的借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5年03月11日被告吴树军在原告杜志伟处借10000元,约定月息2%,还款期限2016年4月11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给付该笔借款,现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本金,利息计算至付清为止。本院认为,原告杜志伟持有被告吴树军为其出具的借据,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吴树军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之间约定按月息2%计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树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杜志伟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自2015年3月12日起以1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息。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吴树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 学审 判 员 宋利新人民陪审员 达古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燕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