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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21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韩跃军与李栋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跃军,李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21执93号申请执行人:韩跃军,男,1977年3月29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栋成,男,1975年12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韩跃军申请执行李栋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韩跃军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民初1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000元、诉讼费1950元、执行费1400元。经本院调查,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工商银行账户存款486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韩跃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韩跃军与被执行人李栋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李栋成用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工资来履行本案的给付义务,从2017年开始与本院另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共同分配。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不主张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李栋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栋成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韩跃军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该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民初1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 海审判员 于国柱审判员 何焕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