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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张能琼、陈静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能琼,陈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财保15号申请人:张能琼,女,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申请人:陈静,男,198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申请人张能琼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静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静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张能琼缴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薛智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