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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6民初1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广花与海南天德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海南联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联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海南天德房地产有限公司,王广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06民初1783号原告:海南联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国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晓艳,该司职员。被告:海南天德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国伟,总经理兼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广花。被告:王广花。原告海南联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海南天德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王广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以二被告已经偿还全部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联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400元,由原告海南联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 越人民陪审员  韩青芯人民陪审员  韩淑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慧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