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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民申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伟、曾庆雷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伟,曾庆雷,张晓武,曾秋英,张津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民申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伟,男,1968年6月7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曾庆雷,男,1970年12月9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晓武,男,1970年8月2日生,汉族,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曾秋英,女,1971年7月19日生,汉族,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津铭,男,1992年8月26日生,汉族,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再审申请人李伟因与被申请人曾庆雷、张晓武、曾秋英、张津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赣07民终1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伟申请再审称,张晓武向曾庆雷的两笔借款均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曾庆雷的一审诉请及法律规定,曾秋英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曾秋英、张津铭于2015年6月30日在还款计划中承诺还款的应认定为债务加入(债务承担)。曾庆雷一审起诉的时间为2015年7月2日,曾庆雷将两笔借款合计220万元一起起诉至法院,事实上截止曾庆雷一审起诉时,第二笔100万元的借款还未到期,按照借款协议应到2015年10月15日才到期。根据2014年10月15日曾庆雷与张晓武、李伟借款协议第四条约定“在张晓武逾期还款时,李伟自愿偿还该债务”,申请人为该债务的担保应认定为一般保证,在有借款未到期且未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就要求申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无据,于理不合。综上,一、二审在认定曾秋英、张津铭是否要承担清偿责任的问题上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错误的将债务清偿责任转移至申请人头上。李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我国实行两审终审的诉讼程序。当事人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出上诉,通过二审程序予以纠正。二审法院应当审查当事人上诉请求中提及的相关事实与法律问题,而不应超出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本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李伟并未提出上诉。故本院二审仅审查上诉人曾庆雷、张晓武的上诉请求,并作出相关判决,符合法定程序。现李伟申请再审提出的“撤销(2016)赣07民终129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为本案债务由被申请人张晓武、曾秋英、张津铭共同承担,诉讼费用由张晓武、曾秋英、张津铭承担”再审请求,应当在本案二审上诉期间提出,李伟并未提出且无正当理由,因此,本院对其申请再审理由依法不应予以审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姜昊昂代理审判员  陈 萍代理审判员  陈 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胡 君 关注公众号“”